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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主要差异

录入: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3/20
摘要: 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税法和会计对同一问题的处理上经常会存在差异,理解并掌握其中的差异对于实务工作特别重要。那么,税法和会计的主要差异有哪些呢?

税法和会计的主要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主要差异如下:

1.主体的差异。会计主体可以是单个法人、分公司或集团,但所得税纳税主体通常只是法人单位,因此如合并会计报表往往只是会计上的报表。

2.期间的差异。会计上可能有非公历年度的期间核算,如香港、美国的会计年报,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公历年度计算的。

3.收入确认口径的差异。比如会计的判断时点及标准与税法确认的差异。如超过三年以上销售收入的实际利率法折现的会计收入与税法上的名义利率,加之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差异。

4.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权责发生制及时限分摊等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以后发票(票据)的取得影响的扣除的判断。

5.归属年度的差异。如会计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和税法界定的所属年度的所得、支出的界定。会计年度间有重要性调整原则及错位,税法是严格划分的。

6.准备金事项的差异。 会计对于概论性的预估成本费用是可以计列的,但税收是按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确认的,如准备金的计提,税法只认可个别准备金的扣除情形,但是未实际发生的一般不予认可税前扣除。

7.核算基础的差异。会计上有评估调整原值等处理方式,税法基本原则是按照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除非国家特定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才认可计税基础参照会计调整确认,实际发生原则是税法的基础。

税法和会计的主要差异

税法与会计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企业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税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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